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给付工程价款334109.50元,案件受理费6312元,合计340421.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于2015年8月3日给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自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人民币10000元,直至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2014)额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