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伦贝**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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