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巴林左**责任公司、张**与赤峰市**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巴林左**责任公司、张**与被告赤**限责任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巴林左**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赤**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巴林左**责任公司、张**诉称,2013年3月1日赤峰辽**任公司与澳**公司签定了一份钻探施工合同,原告张**具体组织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费用及工程款支付方法,截止2014年10月份尾欠原告273677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736770元工程款及迟延利息2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赤峰市**责任公司辩称,尾欠原告的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现在我公司没钱,迟延利息200000元我公司不同意支付。

原告巴林左**责任公司、张**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钻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及被告赤峰市**责任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二原告为被告赤峰市**责任公司施工,被告尾欠二原告工程款2736770元。

被告赤峰市**责任公司质证称,施工合同及证明无异议。

被告赤峰市**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被告赤峰市**责任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原告张**以原告巴林**贸公司的名义与赤峰辽**任公司签订了一份钻探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张**具体组织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费用及工程款支付方法,截止2014年10月份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尾欠二原告2736770元工程款。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所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2736770元工程款,并给付200000元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左**限公司与被告赤**责任公司签订钻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巴林左**限公司和张**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被告赤**责任公司认可原告张**具体组织施工,同时认可拖欠二原告工程款2736770元,因此原告巴林左**责任公司、张**要求被告赤**责任公司支付尾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迟延利息应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赤峰辽**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巴林左**责任公司、张**2736770元工程款。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巴林左**责任公司、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赤**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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