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执行中基**公司、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基**公司、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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