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执行异议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呼*一初字第00015-1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复议人李**不服,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复议人李**不是本案当事人,其无权提出复议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珍莹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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