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陈*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陈*依据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赤峰**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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