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申请执行人陈**与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生连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83747元,未执行标的83747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乌达民一初字第0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