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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高**、乌海市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高金*、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高金*签订工程合同,为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外墙保温施工,总工程款为244351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高金*在2012年10月至11月给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还剩144351元至今未付。原告向被告高金*索要无果。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443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高**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高**的委托书,且我院依法向高**做了询问笔录,查明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人并非高**,被告高**系高**委托的工程管理人员。原告是给海南区第三幼儿园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原告起诉被告高**及海南区拉僧仲第三幼儿园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4元退还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

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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