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石**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石**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6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8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03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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