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与四川省**有限公司、乌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乌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乌**一初字第0514号,所确定的标的总额71537元,未执行标的71537元。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乌海市**有限公司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蒲**也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乌**一初字第0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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