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2元,减半收取1153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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