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1999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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