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向鄂尔**委员会提起仲裁,故申请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元,退回原告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