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乌拉特**限责任公司、周*、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乌前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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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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