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郝**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亿和兴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刘**申请执行乌拉特**限责任公司、周*、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锦**责任公司与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贾**诉被告中国移动**尔多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包头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于**、张*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前不塔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银*与呼和浩特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申请执行乌拉特前旗纳*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红旗**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