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于201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自愿申请撤诉,属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因此而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的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