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与被告古蔺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雷**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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