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余*诉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行政立案职责一案后,原告余*于2015年11月19日,以被告撤销不予立案的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内江市**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余*与内江市**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食品监督管理行政立案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威远县严陵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限公司与梓**政局、绵阳市财政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大会诉内江市东兴区柳桥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原告侯**诉被告绵阳市游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