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因行政其他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行初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潘**称:渔船照齐全,申家乡政府没收渔船非法,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申家乡政府没收渔船的行为错误,并归还渔船和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潘**于2003年11月27日得知原达县申家乡政府将其渔船扣押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本案已超过行政起诉期限,故上诉人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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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