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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邹**、王**与被起诉人南部县中医院确认行政违法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邹**、王**的起诉状,诉称:王**于1981年受被起诉人招用,建立劳动关系,南部县中医院不依法行政,制造冤假错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及财产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确认南部县中医院违法行使职权,并按照国家赔偿规定给予每日赔偿标准219.72元支付赔偿金;2、最**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安案件时执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本案诉讼费由南部县中医院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部县中医院是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不具备行政案件被告的主体资格。同时,起诉人主张的请求是民事争议,不是行政争议。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amp;rdquo;第四十九条u0026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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