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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冯**与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云兴、冯**认为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一案中,原告以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冯**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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