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云兴、冯**认为被告南部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一案中,原告以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u0026amp;ldquo;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u0026amp;rdquo;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冯**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