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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5)西充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诉讼请求共计21项,主要是涉及要求西充县莲池镇乡政府对莲池镇周武宫村十年来的村财务账进行全面的清查并与镇政府等相关账目进行核对;要求对原村支书杨**涉及的各项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并将其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要求镇政府赔偿周武宫村村民杨**家的救灾款8万元以及对该乡小犁头山公路改道转弯、水库进行整修、5.12地震款和农业植补款退还给应收的村民等等,同时还要求追究马**集团性侵占国家资金的刑事责任等诉讼请求。并认为原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8月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请求莲池镇乡政府对莲池镇周武宫村十年来的村财务账进行全面的清查并与镇政府等相关账目进行核对;要求清查原村支书杨**涉及的各项资金,并将其违法行为移送检察机关;要求镇政府赔偿周武宫村村民杨**家的救灾款8万元等,要求追究马**集团性侵占国家资金的刑事责任等20项诉讼请求。由于起诉人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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