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国秋诉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应国秋于2015年11月17日撤回对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国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应国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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