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应国秋诉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应国秋于2015年11月17日撤回对被告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国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应国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丁**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宜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宇诉宜宾市**溪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阆**政局、南充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