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成诉被告宜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案中,原告黎*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宜宾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提交了黎*成的房屋系该单位拆除的情况说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丁**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尹**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宇诉宜宾市**溪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某与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