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案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张**与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宜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审行政裁定书
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江安县蟠龙乡人民政府土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峨边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阆**政局、南充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筠连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