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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案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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