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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服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照法(2013)3号《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民法院关于乐山**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请示﹥的批复》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现已收到被告的《告知书》,但该《告知书》违法,并且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作出《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3.责令被告依法作出回复;4.责令被告向原告提供u0026ldquo;三定方案u0026rdquo;、办公电话号码、规范性文件等11大类30小项的政府信息;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井研县发展和改革局辩称:被告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申请的政府信息与其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故李**不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原告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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