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宇诉宜宾市**溪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宜**南溪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