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宜**南溪区分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丁**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黎**与宜宾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应国秋与筠连县维新镇人民政府、筠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西充县莲池镇周武宫村村民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被告屏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阆**政局、南充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某与珙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