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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大竹县**管理局行政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大竹县**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余*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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