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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陈诗雅诉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雅安市**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行初字第5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肖**上诉称:(一)一审裁定以上诉人欠缺事实依据为由不予立案错误。(二)一审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做出裁定的行为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雅安**城街道办对其实施了羁押行为,一审法院经审查后一次性告知上诉人补证起诉行政行为存在的基本证据及期限后,上诉人仍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u0026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u0026ldquo;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u0026rdquo;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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