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汤**与广安市**安区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武诉被告广安市**区分局行政其他一案,原告汤*武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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