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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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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