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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婚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兴仁县田湾乡人民政府、第三人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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