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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普安县**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诚不服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普安县**居民委员会不履行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忠诚于2015年9月24日以与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本案诉讼期间与被告普安县国土资源局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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