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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被告**管理局、第三人高*、冒平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国诉被告阜康**理局、第三人高*、冒平不服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国以被告阜康**理局承诺原告吉*国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民事诉讼确定由第三人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后,被告阜康**理局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40元,由原告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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