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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行政纠纷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增英不服独山子区人民法院(2015)独行立初字第1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该行政纠纷产生的原因为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最初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机关,且其养老保险金也是交纳到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独山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为本案被告,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由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最初系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克拉玛依市劳动人事局)计算、审核和发放的,因此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即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不在独山子区,独**法院当然没有管辖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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