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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2015年7月6日水政征决告(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水征补偿方案(2015)2号乌鲁木齐东二环道路工程(水磨沟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周**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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