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瑛**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北京瑛**有限公司未按照京兴人社监责字(2014)第4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整改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大执字第4497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京兴人社监罚字(2014)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3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报北**院涉案信息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已不在(2015)大执字第4497号行政裁定书载明的地点经营。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京兴人社监罚字(2014)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瑛**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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