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源局与张**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目前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4]第30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具备了执行条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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