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与张**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双方的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天**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撤回对其作出的滨海规国执字(2015)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