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徐*行政非诉执行执行结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延庆食药监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字号:北京硕航婷婷综合商店)罚款人民币3000元;2、从2014年11月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延庆食药监局经调查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徐*(字号:北京硕航婷婷综合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京*)食药监食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字号:北京硕航婷婷综合商店)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京*)食药监食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院作出(2015)延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北京硕航婷婷综合商店的诉讼请求。现(2015)延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延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当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徐*(字号:北京硕航婷婷综合商店)作出的(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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