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再审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中宁县公安局、中卫市人民政府复议委员会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中宁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再审申请人刘**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再审申请人刘**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