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5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州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作出原政征补(2015)35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因旧城改造需要,根据2014年4月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人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决定对金城花园后面(东至西城路,南至金城花园小区后面,西至东海街,北至开城路,土地面积256亩)范围进行改造。本次征收部门为原州区**办公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

被征收人杨**名下院落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产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25818,临街开城路,临街砖混平房124.12平方米,保温板5.88平方米,住宅砖混平房94.9平方米。经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证面积184.74平方米,房屋评估价655558元,附属物评估5950元,总补偿价值661508元。征收方案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现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已完成征收比例达90.8%以上。经征收人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仍坚持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不能与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

为保证本次旧城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固原市人民政府《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征收人杨**名下坐落于固原市金城花园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房屋及室内配套、装饰、附属设施及土地补偿费为661508元人民币。2、搬迁费按户籍人口计算,搬迁费标准每人80元(一次性支付搬迁费)。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固原市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安置条款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临时安置费按户籍人口计算,安置费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一般过渡期为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上述土地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全部存储于宁夏**支行。

四、限被征收人杨**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关于召开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项目入户宣传、摸底调查动员会议的通知》及《关于市区原州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土地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的公告》。证明对征收房屋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并公告的事实;

2、《召开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听证论证会议通知》及《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听证、评估机构选定会议程》。证明征收前召开听证会及选定评估机构的事实;

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上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证明对征收的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公告的事实;

4、分户估价表。证明对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的事实;

5、《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土地房屋征收情况说明》。证明已征收94%的事实;

6、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定《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原政发(2014)22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7、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固**(2014)42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8、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9、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10、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固原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固政发(2009)20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

11、《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政征补(2015)35号)。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事实;

12、送达回证。证明向原告送达《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事实。

原告杨**诉称,1、被告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对。事实是,2004年11月高建军将他的房子卖给原告,原告到房产局换了房产证。原告的房子作为商业用房租给他人经商。2014年9月底被告的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要求协商房屋拆迁事宜。当时原告的母亲去世,原告就没有去。到2015年3月被告的工作人员打电话让原告去。原告到拆迁办去后,工作人员就给原告给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拿回家发现拆迁原告房屋的面积不对。原告去找了拆迁办,他们收回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到今年的4月份,拆迁办又原告送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面的时间没有变。2、被告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找了一次原告,没有和原告协商拆迁补偿的有关事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征求原告的意见。房屋评估的工作人员是不是与被告有什么关系,原告是不了解的,谈不上对房屋评估的工作人员回避。更严重的是被告将评估结果没有告诉原告。按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复议,被告剥夺了原告的这一权利,所以被告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3、被告所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房子是商业用房,被告将原告的部分房子按住宅进行了评估。一间房子部分按住宅计价,部分按商业用房计价,这不符合客观事实。将原告的暖气装置作价1000元,这连手工费都不够,更谈不上成本。请求:1、请求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5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请求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所拆原告的房子按1:1.5的比例原地进行产权置换,并对征收的土地按挂牌的价格进行补偿。

原告杨**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房地产买卖协议和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告房子是原告买来的。2、房产证复议件一份,证明房子是原告所有。3、土地证复议件一份,证明征收房子所占的土地属原告所有。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辩称:因旧城改造需要,根据2014年4月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答辩人于2014年4月25日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公告中明确了房屋征收的范围及面积,征收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征收土地登记及办理补偿期限等,杨**名下有院落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经宁夏力**询有限公司评估,总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为661508元,按征收方案规定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因在规定期限内双方未达成协议,2015年2月13日答辩人做出了原政征补(2015)35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答辩人在做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前曾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听证论证会议及旧城改造听证,评估机构选定会议,两次会议均有项目区住户代表参加,选定评估机构过程透明,行为合法。且《评估报告》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因素综合考虑形成的,是公平合理的。并且多数被征收人接受该《评估报告》征收率达到90.89%。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并未侵犯原告的选择权。综上,答辩人做出的原政征补(2015)35号补偿决定书程序合法,过程透明,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参加。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参与并且不知晓。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4当中的分户估价表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给原告送达。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6、7、8无异议。对证据9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指导价是2009年做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拆迁时的市场价进行补偿。该规定已过时。对证据11的做出程序不合法,依据的规定过时,所以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对证据12无异议。对以上12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做出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的正确性。

被告所举证据1、2、3能够证明被告对房屋征收入户摸底调查公告及举行了征收拆迁听证、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不能证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且原告对政府选定的评估机构程序合法性有异议。被告也未将此报告送达原告,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可;证据5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7、8、9、10能够证明作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1、12能够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的事实及向原告进行了送达,经质证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对证据1、2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土地证记载的登记人不是本案原告,因此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因旧城改造需要,依据2014年4月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将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确定为2014年旧城改造重点项目。2014年4月25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土地上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告》,决定对金城花园后面(东至西城路,南至金城花园小区后面,西至东海街,北至开城路,土地面积256亩)范围进行改造。确定征收部门为原州区**办公室,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原告杨**名下院落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经宁**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评估,房屋评估655558元,附属物评估5950元,总补偿价值661508元。对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原告要求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2月13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5)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原政征补(2015)35号补偿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固原市原州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宁夏力**询有限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未将该报告内容及时送达拆迁户并公告,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固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从现有证据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宁夏力**询有限公司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5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35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