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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依巴**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不服被告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政府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关闭长胜片区砂场碎石场的通知》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关闭长胜片区砂场碎石场通知的通知》,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沙**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同意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沙**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区长胜大队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沙依巴**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已预交),由原告沙依巴**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沙依巴**宏源砂石水稳材料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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