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邯山(滏)行罚决字(2014)第043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邯郸**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以本案情况特殊为由,报请邯郸**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邯郸**民法院作出(2015)邯市行辖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我院管辖。我院受理后,原告徐*经两次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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