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枣庄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枣庄市**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公安消防支队以被执行人枣庄市**有限公司未履行枣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建设的位于薛城区珠江东路北侧的众信大厦商业楼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了枣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未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枣公(消)行催字(2015)0001号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30,000元,加处罚款30,000元,共计6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枣公(消)行罚决字(201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公安消防支队申请执行的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枣庄市**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6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