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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灵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治安行政处罚诉灵川县公安局一案,不服桂林**民法院(2014)桂市行终字第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其承包的基本农田被酒店非法占用,其所在村集体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征地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灵川县人民政府批准京**司用地违法。吴**在对方征地手续不合法、补偿不到位、安置工作没有进行的情况下,用自我保护的办法,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办事没有错。被申请人因此实施行政处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灵川公行罚决字(2013)05224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在古东酒店门口堆土并阻碍该酒店员工清理,严重影响该酒店的正常经营。灵川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经调查取证和询问吴**,证实了上述事实。吴**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灵川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灵川公行罚决字(2013)05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维持灵川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吴**主张其承包的基本农田被酒店非法占用,其所在村集体没有与开发商达成征地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取征地补偿款,认为灵川县人民政府批准京**司用地违法。吴**的上述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但不能成为其做出本案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合理理由。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桥妹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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