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阳**丰石场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西人社监字(2014)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潘**等5人的投诉,于2014年8月5日向阳**丰石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责令阳**丰石场足额付清潘**班组5名工人在阳**丰石场工程工地工作的工资。据查,刘**已将阳**丰石场转让给黎**等人经营,而黎**等人又与潘**存在着承包石场事实,潘**等人投诉拖欠工资的事实以及该由谁来支付工资还存在争议。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阳**丰石场经营人为刘**以及泰丰石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为由作出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因此,申请执行人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西人社监字(2014)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西人社监字(2014)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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