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与被执行人叶**行政罚款一案,因被执行人叶**逾期无履行肇庆市**端州分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在本院辖区内无权属确切且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733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