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肇庆市**端州分局与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与被执行人叶**行政罚款一案,因被执行人叶**逾期无履行肇庆市**端州分局作出的端工商经检处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在本院辖区内无权属确切且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733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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