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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47号陈**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安全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陈**以“被告撤销本案所诉的序号为4406077901520455的行政处罚决定,不需继续诉讼”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依职权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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