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与罗**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林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罗**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即其擅自于2008年非法占用狮螺街后后面的水田和鱼塘面积共5.597亩作大米加工厂)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要拆除机器设备甚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自行拆除本案执行标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拆除有所困难,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林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审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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