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广西壮族**路管理处申请执行叶*有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叶*有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速路管理处作出的(2014)(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2015)佛三法行初字第147号陈**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道路交通安全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横县**加油站与横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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